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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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