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发区东方金钥匙农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6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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