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童**、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吴*未能准确提供被告童**、陈**的送达地址,致被告的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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