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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杨**、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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