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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