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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吴**归还借款5380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按照月息3%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20日388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13年10月28日,被告吴**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380元并由被告吴**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5日,月息3%。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1份(原件)以证明被告吴**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借款5380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20日为2590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民法院,并向杭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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