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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徐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华诉被告徐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徐华东返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郑**与被告徐华东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80000元,定于2013年12月27日前归还,逾期未还,被告徐华东需另行支付逾期借款每日0.1%的违约金。因被告未践约,故而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郑**与被告徐华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郑**向被告徐华东提供了借款后,被告徐华东应依约定数额及时间返还借款,因被告徐华东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借款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徐华东负担。原告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徐华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1300元(本院开户银行:工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民法院,并向杭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民法院),账号:12×××6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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