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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童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因与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童*返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含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被告童*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止。同日,被告童*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借款6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童*未还款,尚欠原告借款6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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