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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与黄**、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楼**与被告黄**、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被告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楼**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日,被告黄**因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楼**向本院提交1、2015年11月2日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张,证明二被告于200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

被告辩称

被告姚*辩称:原告到我家催讨的时候说借款为10000元,原告没有提供10000元的借条,不知道本案借条是否为被告黄**所写,不知道本案借款的真实性,不予归还。被告姚*未提交证据。

被告黄**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针对原告楼**提交的证据1,被告姚*质证认为无法确认借条真实性,本院认为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对借条的笔迹进行鉴定,视为对借条无异议,本院对借条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2,经被告姚*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楼**与被告黄**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尚欠楼**借款1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黄**与被告姚**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黄**、姚*归还原告楼**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8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元。款汇至金华**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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