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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星与饶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金星与被告饶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庭参加诉讼。被告饶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饶*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2年9月5日、2014年6月19日共向原告黄金星借款150000元。借款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饶*归还原告黄金星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上述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饶*负担1650元,由黄金星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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