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兰溪市**限责任公司与吴**、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震*与赖**、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有限公司与衢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金星与饶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饶**、饶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占飞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