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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有限公司与衢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柴油款16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于同年11月26日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9日,被告到原告处赊购0#柴油32.84吨,约定单价为5000元/吨。2015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油款1642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相应款项,故此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衢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有限公司油款164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2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312元,由被告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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