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钱震*与赖**、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有限公司与衢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金星与饶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饶**、饶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占飞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