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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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