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方**因与被申请人叶**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3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