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钢与孔*、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华钢与被告孔*、吴**、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计算到2015年11月22日,自2015年11月23日起按月利率的2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钢的委托代理人胡**、郑*,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孔*于2015年5月23日向原告华钢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11月22日前归还,月利率为25‰,按月支付,由被告吴**、杨**为连带保证人,由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当天原告将7万元汇入被告孔*帐户、3万元现金交付,由被告孔*在借据反面书写收据。现借款已逾期,三被告并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孔*归还原告华钢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吴**、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吴**、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孔*追偿)。

如果被告季*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