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11年起,被告郑**多次到原告郑*萍处借款。2013年9月5日,双方经结账,被告尚欠原告200000元,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催索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4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归还原告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2000元,合计24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被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