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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震*与赖**、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震*与被告赖**、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震*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赖**、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震宇撤回对被告赖**、汪**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震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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