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吕**承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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