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杨**、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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