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梅*华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同意作出还款计划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00元,由原告梅**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