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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来与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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