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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45元,由原告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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