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45元,由原告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