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南陵县支行与朱福建、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南陵县支行诉被告朱**、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以两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南陵县支行对被告朱福建、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南陵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4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南陵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