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林*宽诉被告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在繁昌县**责任公司清理水库泥沙等工程款进行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3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李**在繁昌县**责任公司清理水库泥沙等工程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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