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汪*所有的部分房产已依法拍卖,需要变更产权,故应对已拍卖部分房产解除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洋名下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水木年华X-XX(权证号为芜弋江区字第201100XXXX)、X-XX(权证号为芜弋江区字第201100XXXX)号商业用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