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繁昌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张*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张*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杨*、张*名下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春谷山庄XX号楼X座XXXX室(产权证号为繁昌房第01XXXX、80XXXX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