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有虎诉被告郭*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有虎诉称:2009年12月10日开始,原告将己有的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停在被告郭*所看管的停车点保管,并向被告支付了45元/月的保管费,约定期限为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月10日止。同年12月13日下午1时40分许,原告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随即向水心出所报案。而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而被告却无故推诿。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安装棚架费、轮胎费等共计人民币78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郭*英辩称:原告的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在被告保管处停车被盗的情况属实。由于原告的车辆不值这么多,现请求减少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于2010年2月5日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有虎人民币4250元。
二、原告张有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89A38293、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LZSHCKZD298146134、厂牌型号:ZS150ZH-2D)一辆今后若寻获,则归被告郭*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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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