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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奇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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