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3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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