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上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标的272760.04元,申请执行费3991元,已执行3991元,申请人尚有272760.04元债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新疆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07)玛民二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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