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周*及原审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民三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借用周*的信用卡消费16400元的事实是否存在?怎么形成的逾期费用1800元?周*对此部分是否应承担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民三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