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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平罗县**办公室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平罗县**办公室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罗县**办公室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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