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平罗县**办公室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罗县**办公室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再审申请人席**与被申请人余国财、张**、平罗县**限公司、吴**、胡*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尹XX与被申请人封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葫芦岛**限公司与上诉人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李**、李**与被上诉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周*及原审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谢**与被申请人宁夏太通汽车机电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宁夏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宁夏**有限公司、宁夏**限公司、宁夏**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韩*与被申请人宁夏富**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栗**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天得旭日**限公司与苏红府、宁夏天得太阳**有限公司、沈*、陈**、固原晶**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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