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与北京超**售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柳*与被执行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第13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北京超舒适国际**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柳*货款二千四百九十元”。判决生效后,北京超**售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北京超**售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北京超**售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超**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133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柳*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超舒适国际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超舒适国际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