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售有限公司(2015)蓟民初字第284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