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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有限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辛集市三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购买原告防水材料,截止到2009年10月19日,被告欠下原告货款15万元,后被告支付10万元,仍欠5万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还款,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购买原告防水材料,截止到2009年10月19日,被告欠下原告货款15万元,经催要被告分四次支付10万元,仍欠5万元至今未付,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有被告方所欠条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有被告方所写欠条为证,故被告应给付原告欠款5万元,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给付原告辛集市三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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