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邯郸**有限公司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邯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石**有限公司(原石家庄**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和平西路248号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新华)国用(2001)字第4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279.93平方米。

二、查封被执行人石**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华区永泰街47号、88号、信达花园石房权证新字第350000446号以及位于新华区永泰中街25号石房权证新字第350000445号的房产。

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的,本院将不再续行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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