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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专卖店与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乐亭县城关鹰牌陶瓷专卖店诉被告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经营陶瓷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鹰牌陶瓷品牌的产品进行销售,合作期限为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纳销售保证金1万元,在合作期间内原告需完成被告指定的销售任务2.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以现金形式交纳了保证金1万元,并购买了鹰牌陶瓷样品,支付了1.5万元样品款。而且,原告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间内积极完成了被告制定的销售任务。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合作协议期满,因被告供货价格及产品质量问题,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原告向被告提出按协议约定退还质保金及回收样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销售保证金1万元。2.判令被告收回样品,并退还原告样品款1.5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不是本案合同的签订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乐亭县城关鹰牌陶瓷专卖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原告乐亭县城关鹰牌陶瓷专卖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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