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江阴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阴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8573元,减半收取9286.5元,由原告江阴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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