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唐山军**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50元,减半收取76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7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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