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润*诉被告唐山大**限公司、马**、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于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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