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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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