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美容中心诉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美容中心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桥东区瑞雅美容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市桥东区瑞雅美容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桥东区瑞雅美容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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