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朗**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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