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魏县**限公司与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尹**与宁晋**中学、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县万**有限公司诉维修残疾人联合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曹**、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郄*与闫*、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县**有限公司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限公司与付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