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珈**限公司与被告天**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珈**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珈**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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