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与被告东阿县华东驾校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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