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游**与峨眉山市**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天忠诉被告峨眉山市正立消防**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天忠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游天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游天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游天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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