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天忠诉被告峨眉山市正立消防**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天忠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游天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游天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游天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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