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蔺**旺煤矿与被告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古蔺**旺煤矿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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