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广州仕邦**重庆分公司、湖北**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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