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诉被告都兰**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发回重审),原告马*海于2015年6月25日以另案诉讼直接要求民事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回原告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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